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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4日电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责令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庐山南路证券营业部改正行政管理措施的决定。经查,德阳市庐山南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合规管理和员工技能管理不到位;二是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未及时向四川证监局报告。上述问题违反了《合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号)根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业务部采取监督管理责令改正的措施。以下为原文:关于责令改正的决定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庐山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通知 德阳市庐山南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作出决定后,你们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合规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技能不达标。就位;二是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未及时向我局报告。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您的业务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您对本管理和行政建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司法管辖区提出。审查试行期间,上述行政管理措施不停止实施。四川证监局2025年11月18日
(编辑:田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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