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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26日电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信贷调整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11月19日经发改委第二十五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2025年4月19日,现予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主任:郑沙杰第一章总则2025年11月20日《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体系,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重建信用,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信用调节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调整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明确规定不得扣除的情形外,符合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必要时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纠正不诚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主动改善信用状况的活动。相关方按照规定停止披露、共享和使用不可靠信息,同时依法依规解除不可靠惩戒措施。本办法所称终止披露,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在内的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将不再披露该信用主体的不可靠信息。本办法所称停止共享和使用,是指信用机构完成信用修复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停止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享修复后的不可靠信息,更新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关联方必须更新信用核查结果并接受相关纪律处分。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措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可靠信息,是指列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失信主体信息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异常名录目录及其他不可靠信息。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设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机构开展的信用调整活动。redit网站(以下统称“征信平台网站”)。信用建立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在信息系统中进行信用调整,可参照以下步骤。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信用修复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本领域的信贷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信用修复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国家公共信用与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开展国家信用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公示和信用修复。第二章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和公开期限第七条失信信息根据失信严重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处罚并重的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时段。公示期限自司法、正式文件承认之日起计算。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失信信息包括: (一)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 。 (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罚款金额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数量以及异常列表信息; (四)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属于轻微失信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一般信息失信包括: (一)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信息行政处罚金额较大的; (二)没收违法财产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一般失信情形的。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处以大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 (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四)“屡禁不止、屡禁不止”的信息(五)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类原则,制定本领域不可靠信息的具体分类标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公布。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必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适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限不超过3个月。d 履行法律责任后即可申请恢复。一般而言,失信信息公开披露期限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开披露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最短公示期满后,信用主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限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开。为了达到最长公示期限,失信行为逾期未纠正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的,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种类为准。对于有期限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公示处罚信息在相关期限届满前不得提前终止。 “信用中国”网站原则上不发布失信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章信用修复处理 第十三条“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受理信用主体主动提交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例外名单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识别、谁修复”的原则,转发至发现失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失信主体信息识别单位”)进行修复。对于尚未确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用结算系统的,“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立账户,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结算。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在“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必须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下列材料: (一)失信行为纠正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证明; (二)信用证承诺;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信用中国”网站一般会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信息识别单位不可靠信用修复机构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信用修复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须同时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可靠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核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恢复决定的,可以延长期限。10个工作日。第十七条 不可靠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信用调整决定的,必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信用调整结果告知申请人。不可靠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信用调整决定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申请人提供信用调整,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信用调整申请人必须作出不接受信用调整的决定,作出不接受信用调整的决定,违反信托信息披露内容不正确或者公示的。如有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异议,您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异议或直接向违规信托信息认定单位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收到上诉异议申请后,“信用C“信用中国”网站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诉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核实期限的,信息失信认定单位应当提前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对申诉异议不服的,应当向“信用中国”网站推送处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执行结束前需要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处罚的相关处罚信息在完成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审判程序后,不中止执行。依法撤销或者修改的,原制裁机关应当立即将结果报送征信平台网站,征信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撤销或者修改相关信息。第二十条 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述业务机构或者管理人可以在“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重整申请,并提交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决定。不可靠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最低必要原则对违法、不可靠信息进行暂时屏蔽,并暂时解除可能影响重组方案或和解协议实施的限制措施。对于拟进行重组或和解的企业协议未顺利履行的,不可靠信息认定单位必须退回原违法、不可靠信息披露情况。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完成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在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承认和解协议完成的决定后,在“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第四章信用修复联动合作 第二十一条受托机构应当保证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在线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 信用平台运营机构本地平台应当与授权机构配合,保证工作协调、信息同步。第二十三条 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不可靠信息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一致。若信息不一致,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授权机构定期监督指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息更新。信息未及时更新和更正,影响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授权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与其的信息共享,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第五章 信用修复的管理、管理和诚信教育 第二十五条 信用分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提供虚假材料、有严重虚假信用承诺或者被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认定故意不履行承诺等的,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必须予以记入信用。使用记录并将其整合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相关信用记录须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3年且不得提前终止,原不可靠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开展信用修复活动的授权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不按照规定或者指示办理信用修复的对向信用主体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用修复工作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解释、解读信用调整政策。鼓励开展不同类型的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保证。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58号)同时废止。
(编辑:苗苏)